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修改后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允許基金公司自主采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該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了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等多種類型。隨著市場創新發展,目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的定價機制、費率水平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現了一些影響市場化競爭的問題。鑒于此,證監會聯合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等機構進行廣泛調查研究,形成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改革思路和具體措施:一是明確《費用規定》的適用范圍為依據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并經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二是促進市場化、差異化銷售費率機制的形成。三是豐富基金銷售費用收取方式。四是征收懲罰性贖回費,鼓勵長期投資。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并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南方財富網基金頻道)